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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服装培训 服装绘图 制作 设计 搭配 陈列培训

更新时间:2020-05-17 11:41:26 浏览次数:28次
区域: 上海 > 浦东 > 三林
类别:技能培训
地址:上海多个校区可以就近安排学习

服装设计就业班培训内容:
1.服装设计预科:服装设计原画、素描、se彩  
2.手绘服装:手绘服装设计基础、手绘服装设计提高
3.数码服装设计:AI、PS服装设计、数码服装设计提高
4.服装设计理论:服装史论解析、服装设计风格、服装设计se彩、服装面辅料
5.服装制版全科:女装制版、男装制版、制版实训、立体裁剪、服装CAD、服装工艺  
6.服装设计实训:服装设计款式图及效果图综合提高、服装企划、男女装(上下衣)成衣创作
7.就业指导:心态与服务、商务礼仪、毕业设计、行业分析、面试技巧、实习实战等。
培训目标:达到灵活运用手绘、电脑进行服装方案设计和打版,达到高级至实战的效果。主攻方向为高级服装设计和服装打版,培训完以后相当于有半年左右的实战经验。
认证证书:教育部《中\高级服装设计师》、《中\高级服装制版师》证书

可免费试听,满意再报名,咨询:干老师,手机:137-6487-7732,qq:2290425711,v信:ffeduhaha,上海多个校区可以就近安排学习,详情可致电!

服装设计的著作权如何保护?

小版:一款服装设计从创意到成衣的制作过程中,哪些智力成果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
答主:对服装行业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值得研究的大问题。虽然现代意义上的服装设计兼具实用性和艺术美感,凝结了服装设计者辛苦的创意智慧,但并非所有与服装设计有关的智力成果都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比如,服装设计中的概念观点、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等,根据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就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同时,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遵循《伯尔尼公约》精神,在我国立法未明文规定“服装设计”可作为一类独立的作品类型、同时也未创设“实用艺术品”作品类型的时情下,很难将服装设计作为一个整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只得通过拆分服装设计的著作权构成要素,来保护服装设计中具有艺术美感的独创性表达。

为了更清楚说明这一点,我们结合服装设计的制作工艺予以阐释。一款服装设计从创意到成衣,其工艺制作过程一般要经历三个步骤:步,绘制一幅完整的服装效果图(行业也称产品设计图),服装设计师对于服装的整体风格、主题、造型、色彩、面料、配搭的服饰品等思考,将通过效果图表现出来;第二步,用纸张制作出服装的立体裁片样板,像高级定制、婚纱、礼服这一类都会对裁片进行反复修改,以斟酌成品效果;第三步,根据设计要求,按照裁片样板裁切面料,缝制或用机器制作出服装成品。按不同步骤创作(创造)的服装效果图、裁片样板以及服装成品等智力劳动成果,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归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小版:可以具体介绍一下服装效果图和服装立体裁片样板在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方面有什么不同么?
答主:对于绘制成的服装效果图,如果具有一定的科学审美意义,可作为“图形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效果图的设计感较强,具有较高的文艺审美意义,也可以主张以“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此时,如果他人接触了原图,未经许可直接复制、抄袭形成的设计图将构成著作权侵权。当然,侵犯的是何种权利,是复制权还是演绎权,要根据新图和原图的相似程度判断。

而对于服装立体裁片样板的界定,目前各界未形成统一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它构成对图形作品或美术作品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另一种观点认为,图形作品处于科学领域,虽具有一定美感,却主要服务于实用功能,按图形作品进行制作或生产的产品只有在其“实用功能成分和艺术表达成分实现物理或观念上的分离”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该制作或生产行为才能称为著作权法意义上“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美术作品与图形作品不同,处于艺术领域,按美术作品进行制作或生产的产品可直接认定“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我国司法界持后一种观点者较多,也就是说当服装效果图只能作为“图形作品”保护时,按照图纸制作服装裁片或成品的行为不一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他人经抄袭服装效果图制成的成衣在部分法院看来可能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这也是目前大多数权利人诉讼不利的原因——效果图未认定达到了“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和美感要求。所以个人建议,广大设计者和服装企业在服装设计时尽量不要图省事,在体现由点、线、面和几何图形构成的科学之美同时,也要充分利用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使其成为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小版:作为裁制完成的服装成品,怎样才能获得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答主: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服装成品属于生活日用品的一种,其造型设计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主张构成“实用艺术品”。这与WIPO《伯尔尼公约指南》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25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服装可作为“实用艺术品”或“纺织品设计”施予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目前没有对实用艺术品作出明示性规定,但司法界对服装成品的保护仍参照了国际主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相分离”理论:当受保护的艺术表达部分能够与物品的实用功能部分在物理或观念上分离开来,即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对于服装设计而言,由于功能性元素(如服装的领线、领型、门襟设计、衣袖、口袋等)基本都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而大部分的艺术造型元素(如塑腰、褶裙、宽搭等)又都处于公有领域或产生了“思想与表达的混同”,所以服装成品中真正具有独创性的美感成分并不多,除了私人定制、限量手工制作、特定礼仪服装等时装,大众意义上的普通成衣很难达到司法界目前对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认识高度。
 
关于服装成品上的花纹和图案的认定较为简单,通说认为只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8项的规定,即属于著作权法上意义的美术作品,就可单独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时装上特有的格子花纹、Mickey品牌T恤衫上的米老鼠造型图案等。

小版: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只要我的服装设计具有独创性、构成了作品,我利用该成果的行为就一定不会侵权?
答主:这种理解并不准确。独创性只是判断一种智力劳动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标准,而并非是认定该成果是否侵权的标准。比如,服装设计者在服装设计中参考了一个摄影师的摄影作品,运用其中的元素绘制了一款具有美感的服装效果图,后成衣上市被摄影师发现并起诉侵权,该服装设计者是不能以“我的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作为抗辩理由的,即使提出法院也不会接受。因为他的服装效果图完全可能既构成美术作品,又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法院认定作品的侵权,遵循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只要设计者接触过原告作品,其被诉侵权成果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除非存在合理使用等法定的豁免理由,否则设计者的独创性主张只会影响对侵犯何种权利的判断,而不影响侵权的认定。也就是说,如果法院经比对后,认定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摄影作品相比,具有独创性,则被告的美术作品(服装效果图)将构成原告摄影作品的演绎作品,此时可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演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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