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对象
申请报名参加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江西省。江西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3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和在读研究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或考生本人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从2014年起新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上述教师资格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从2016年起原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考试并拿到的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申 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全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中“试点省份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提高报考学历要求”的规定,在江西省报考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学历条件: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学前教育专业中师学历;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报考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五)江西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3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和在读研究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六)被撤 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 夺 政 治权利,或故意犯 罪受到有 期 徒 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 弊行为的,按照《全国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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