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条件。
2.注册资本要求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
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一项和数项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
务中的任何一项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
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
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上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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