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联合国家相关物流协会,发布了首部关于物流作业的国家标准即《【物流】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条款注重了流通商业环节的物流过程管理,但是还有一些方面应该能够完善。
管理对象和环节需增加
通过解读征求意见稿,我们知道文件的主要内容集中在流通的物流仓储、物流运输配送、信息服务、风险控制和投诉处理等方面,另外也提出了一些评价【物流】服务质量的管控标准。但是,上述内容主要是以流通商业批发环节为核心,对的出厂物流、在零售药房(或医疗机构)直达病患的终端物流、的逆向物流(如退货)等方面提及的不多。为关键的是,对在社会物流企业的服务规范,少有涉及。
事实上,近些年通过推广GSP标准,中国商业药企对【物流】通过程的管理已经越来越规范,只是欠缺法定的操作标准而已。但让人揪心的是,在社会物流企业的托运过程,完全脱离了药监部门的监管和GSP规范的束缚,这是物流流通的一大隐患。因此,笔者认服为【物流】务规范,不但是针对医药企业而设,更应该要求所有涉及到流通过程的物流环节都应遵守。但是本次物流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典型的约束对象是医药公司,而非所有【物流】企业,因此笔者认为适用的对象必须要大扩容。在流通过程中,大量存在将托运给各类运输企业的现象,尤其是一些疫苗、冷藏品等也要通过航空快递实现流通,因此按照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分类,对各类社会物流企业的物流服务进行规范,是大势所趋。解决了社会物流操作的问题,也就等于解决了制药企业出厂物流的问题。
另外,进入医疗机构药房或者零售药企后,到达病患手中还需要过程。这期间的物流管理以及退回批发或制药企业的逆向物流,一直是我国流通管理过程的空白。我们知道,在医疗机构药房和零售药店,同样涉及到温湿度的管理,甚至更多的会面临拆零分配的现象。如果缺乏监管,这期间发生温湿度不达标、污染、物流分拆出错等现象是必然的。退货管理更是令人担忧,许多医疗机构由于处在流通的强势地位,因此可以无理由的随意退货,那么冷藏的退货过程是否纳入了规范管理,直接关系到效问题。
仓储条款要优化
本次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跟过去的版本有了很大的改进,涉及的商业流通环节较大。当然,还是有一些典型的细节可以完善。
以仓储环节为例,规范5.2.1要求“应依据订货信息和随货清单,对进行逐批验收,做好记录”。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很有必要,在现实业务中,许多单位存在货物已经到达仓库,ERP系统中没有采购信息,必须验收部门给予电话通知,采购员才后补采购订单的现象。本条款就弥补了现实业务的不足。当然,该条款能够执行的核心,并不在于【物流】部门的操作,而是采购部门必须提前下采购订单,因此本规范出台后,还应有其他的相应文件能够与本规范对接。
解读物流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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