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时中国商检部门对中文标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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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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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例如:净含量 750mL,这几个字体的高度不能小于4MM
2、 其他所有字体的高度不能小于1.8MM
3、 背标中的中文主标题字样不能小于英文主标题字样
4、 酒精度必须标明,如:13%VOL字样
5、 原料要注明:“葡萄汁”(注:如含有亚硫酸盐,要注明。并且原料不能只写成100%葡萄汁)。
6、 (名称)----起泡酒需注明为:“----红/白起泡酒”或“-----干红/干白起泡酒”或“----半干红/半干白起泡酒”
7、 一种:需注明罐装日期(具体的年、月、日) 二种:可以打成:见瓶颈或瓶帽(年、月、日)(具体年、月、日还是日、月、年的打法视酒瓶上的打法。
8、 需注明“生产厂商、地址、进口经销商、地址”及进口经销商的电话号码
9、 还需注明:原产国、罐装日期、贮藏方式、存放条件、保质期、类型、葡萄年份(可选)、
生产商和地址等信息
其他说明:
1、 红酒进口商检部门会对进口货物进行抽样化验(抽样后的货物不归还),化验合格后会出具“卫生证书”。再得到商检部门的正本卫生证书后,进口的起泡酒方能进行销售,否则违法。卫生证书的出具时间,从抽样起算需一个月左右的时间。
2、 如进口时起泡酒瓶上未贴有中文背标(即只贴了英文正标进口),则必须要在玻璃瓶上或英文正标上打印上“罐装日期”,否则不允许进口。报关时也需提供正标和背标正本各4份。如进口时有贴中文背标,则背标上有罐装日期即可。
3、 报关前委托方需先行支付合同金额50%的税款,报关中产生的实际费用实报实销,提货前连同我司代理费一起结清。方能提货.
4、 注: 建议国外进来的起泡酒没有中文背标(只要有英文的正标及灌装日期), 中文背标由国内来设计提供并申报,这样方便修改. 否则,如国外进口时中文背标已贴好, 商检需要修改标签的话, 所有标签都需要重新换掉.
收寄样品酒的注意事项
1、邮递公司:邮递一般选择跨国快递公司比较好,这样能由一家公司全程投递,便于减少中转和全程追踪。另外大型邮递公司由于业务量大,和海关也比较熟悉,出现进口方面事宜可以通过他们代为协调。
2、防损包装:长途国际邮递属于易碎的样酒,要求厂商认真做好样酒的防损包装。
3、样酒的进关海关收税问题:国内海关现在对国外寄来的样品酒一般仍然要收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发样品前双方要确定由哪一方负责支付样品酒进口关税,如果外商在寄单上添上“发货方付税”,则由邮递公司向外商托收,否则就由收货方支付。很多代理商和厂商都有被海关征收高额关税的经历,为避免海关误判商品价值,征收高额关税,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样酒的邮递数量不要太多,一次控制在10瓶左右或者每款3瓶,否则海关将视为礼品或消费品。
(2)邮递单和外包装上一定要注明“样品”字样,并写明单瓶批发价格。
(3)海关纳税作价人员一般都不了解葡萄酒的实际价值,会认为进口葡萄酒属于高档消费品,按照自己在商场看到的零售价值判断样酒价值,如果包装精美,来自欧美发达国家,作价就高。可以把酒瓶标签、礼盒包装和样酒分开放,酒瓶光身贴个简易编号注明价格,万一和海关意见相左时,开箱验货看到这等模样,海关也会改变看法的。
(4)请邮递公司发挥业务关系,向他们提供原始交往的报价信函,向海关说明协调。
食品饮料的进口税率:
食品饮料的关税一般在9%-14%之间,增值税为17%,部分商品含有消费税为10%,食品饮料的品种繁多,具体确定税率,需提供货物的详细信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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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要求柴胡注射液说明书增加警示语,并修订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明确指出儿童禁用柴胡注射液。
据了解,近年来,国家药监局在多份说明书的修改中,都明示了儿童禁用一项。
参麦注射液
2018年4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决定对参麦注射液说明书增加警示语,并对【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修订。
明确提到:【禁忌】项应当包括:“新生儿、婴幼儿禁用”,“孕妇、哺乳期妇女禁用”。【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心脏严重疾患者、肝肾功能异常患者、老人、儿童等特殊人群以及初次使用本品的患者应慎重使用”。
注射用赖氨匹林
2018年1月3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公告,根据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决定对注射用赖氨匹林说明书增加警示语,并对【适应症】【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儿童用药】等项进行修订。
【儿童用药】修改为:“16岁以下儿童慎用,3个月以下婴儿禁用。儿童用药后可能引起瑞氏综合征,参见【不良反应】”。
生脉注射液
2017年11月28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公告,决定对生脉注射液说明书增加警示语,并对【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修订。
明确提到:【禁忌】项应当包括:“新生儿、婴幼儿禁用”,“孕妇禁用”。【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对儿童、年老体弱者、高血压患者、心肺严重疾患者、肝肾功能异常者等特殊人群和初次使用本品的患者应慎重使用,加强临床用药监护”。
含可待因
2017年1月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公告,决定对含可待因说明书【不良反应】、【禁忌】、【儿童用药】、【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等项进行修订。
【禁忌症】增加以下内容:“12岁以下儿童禁用;哺乳期妇女禁用;”【儿童用药】项下,应注明“12岁以下儿童禁用本品。对于患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的12—18岁儿童和青少年不宜使用本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