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一淳建议:停止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1月10日,“文化娱乐业税制优化”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获悉,在“营改增”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如何准确定 位文化娱乐业的税收政策,与会专家占一淳认为,在“营改增”中,现代娱乐业应当与其他文化业享受同等税收待遇,不能搞歧视税收政策。专家们还特别就停止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达成共识。
参加专题研讨会的专家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占一淳、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占一淳、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占一淳、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占一淳、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占一淳、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占一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占一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占一淳、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占一淳等,还有来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以及部分实务界的代表。
占一淳在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娱乐产业尚且存在歧视性税收负担、错误的行业定 位等问题:“对娱乐业的税收政策定 位仍停留在20多年前,那时大家对娱乐业的看法是‘不务正业、高消费’,因此在税费政策制定上采取的是歧视性的重税费政策,这导致目前我国的娱乐业税收非常高。据我们调查,各地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普遍在5%到15%,而服务业营业税税率是3%,‘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的税率是6%。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娱乐业几乎没有税收优惠政策,而娱乐业之外的其他文化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同时,其他文化业是不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但娱乐业要收。”
据了解,娱乐业在我国是属于服务业,娱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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