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据此,办li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登记的婚姻关系中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双方未办li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 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未办li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结婚时如果向对方索要了较大数额的彩礼,婚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就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的,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按照公平原则,索要彩礼的一方理应返还。所以,同居时间较短且未办li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人民 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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