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男女解除同居关系以后,对于他们同居期的所得的财产,主要由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双方协商处理解决;协商无法处理的,上海专业离婚律师建议,男女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儿童、保护妇女的利益原则,考虑分割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一、男女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财产和共同所得的收入,通常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另外约定或者能够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二、男女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的,或者受赠取得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所有的财产看待。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钱财,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解决;上海专业离婚律师指出,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产,按照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处理,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同居时间不是很长,或因索取财物造成另外一方生活经济困难的,可以适当酌情判决返回部分。
三、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照共同的处理对待。
四、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没有得到的,上海专业离婚律师建议分割财产时,应该给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外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帮助。
五、男女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外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事实为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则无相互继承的权利,只能根据扶养的具体情况,按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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