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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顾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案
(2017)冀0321民初1466号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程某。
被告顾某。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好。现原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顾某同意与原告孙某离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原告不认可有共同债务,故对被告主张的债务,由被告偿还,而未经被告手原告治病发生的费用或债务,被告也不承担。
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原告给付被告人民币5000元。
原告与被告均无个人财产需要从对方带回。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吴春龙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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