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劳务外包”不仅尚未成为法律概念,作为一般概念也尚未形成较一致的表述。根据词义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一般大众的理解,笔者将“劳务外包”表述为“一方将自己的事务包(交)给他方做”。
此表述之“一方”“他方”,可分别称为“发包方”和“承包方”。之所以不用“劳务”而用“事务”一词,原因有二:一是按照《辞海》的解释,“劳务”是提供给他人的,而“劳务外包”中的“劳务”实际上是发包方自己需要的,显然用“事务”一词更合适;二是“事务”一词较之
“业务”等近义词内涵更大,“业务”多指与工作职能、经营范围直接有关的专业性工作,而实际“外包”的事项不一定是本人或本单位的专业性事项(如保安、清洁卫生等),且“事务”的词义可涵盖“业务”。
现实中劳务外包所指称的发包人、承包人及可交给他人做的事务十分广泛,理论上,法无禁止的人和事,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合意之下均可构成劳务外包。当然,实际上劳务外包主要用于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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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得科技_劳务外包的具体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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