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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虚火”烧向部分二线城市 江苏发文警示房贷风险

更新时间:2016-03-29 09:50:06 浏览次数: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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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发布《关于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促进住房金融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格区分“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和“首套普通自住房”,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借款人家庭,不得纳入“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支持对象。

  3月25日,上述《通知》已在网络流传,当时外界认为,区分“首次”和“首套”,意味着首套房认定或将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政策。

  对此,昨日人行南京分行专门做出解读:今年2月1日,央行、银监会出台《关于调整个人往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即26号文),关于房贷首付比例的政策,新的调整就是26号文的相关规定。《通知》并不涉及对现行个人住房贷款信贷政策的调整。

  昨日,新华社援引业内人士称,在一线城市政策收紧的背景下,过剩资金可能将部分二线城市作为“避风港”。各地政府应警惕一线城市房价“虚火”向二线城市传导。

  澄清误读:并未调整现行房贷政策

  虽然《通知》要求严格区分“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和“首套普通自住房”,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借款人家庭,不得纳入“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支持对象。但关于房贷首付比例的政策,新的调整就是26号文的相关规定。《通知》并不涉及对现行个人住房贷款信贷政策的调整。

  《通知》的解读显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即购房人申请贷款购房时,此前既未曾购买过住房(既未申请银行贷款购过房、也未使用自有资金购过房),在商业银行无购房贷款记录,且购房人提供首次购房书面诚信保证的,可以执行首次购房贷款政策。对这类购房人,江苏的现行信贷政策是,南京主城区(除高淳、溧水外)按揭贷款低首付比例为25%,南京以外的其他地区(含高淳、溧水)还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即可以执行的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下限,均为基准利率的0.7倍。

  根据26号文发布前的规定,对以下三种情况,执行或比照执行“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已买有一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仅有一套住房、虽有住房贷款但贷款已结清的。“首套”房贷政策即:住房贷款低首付比例全省各城市均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

  可见,所谓的“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相当于是在通行的“首套房”范畴中,又单独划分了一部分出来,其政策优惠的力度大于其他的“首套房”,而并不是改变了对“首套房”的认定标准。

  《通知》的解读另指出,26号文发布前,对仅有一套住房、有住房贷款但尚未结清的,再次申请住房贷款时,不得比照执行“首套”房贷政策。即这类贷款(即通常所说的有贷款未结清的“二套”房贷)“低首付比例”为40%。根据“因地施策、因城施策”和“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江苏银行业自律定价机制2015年4月确定,南京、苏州执行45%的低首付比例,其余各城市执行40%的低首付比例,“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1.1倍不变。

  提示风险:严格审查首付款来源

  虽然,南京尚未收紧房贷政策,但针对近期部分热点城市暴露出房地产中介机构、P2P平台、众筹以及小贷公司等从事购房首付款场外的情况和苗头所埋下潜在的风险隐患,《通知》对江苏辖区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必要的风险提示。

  其中包括:严格禁止“首付贷”或“零首付”;严格规范商业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关系,防止“首付分期”等行为;商业银行个人房地产贷款业务必须合规经营,并借助征信手段惩戒住房贷款中的失信行为。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从严审查住房贷款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坚持“客户的首付款不能来源于借贷资金”的底线,即购房可以贷款,但“首付款必须是自有资金”。同时,要求商业银行综合运用征信、首付款流水审查等方式,确切掌握借款人首付款真实的资金来源状况,严格审查首付款证明材料。

  《通知》指出,尤其是对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P2P平台、众筹以及小贷公司等非银行渠道筹集首付款,或通过消费贷款或信用贷款等银行融资充当首付款的客户,银行一律不得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商业银行无法查实首付款来源的,商业银行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首付款的书面诚信保证或书面承诺函。

  《通知》的解读称,场外其实质是变相突破了现有的住房信贷政策,放大了房地产金融的杠杆,甚至造成“零首付”的情况出现,埋下了潜在的风险隐患。源于实时http://live.12***.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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