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一)《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沪建交〔2011〕1034号)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37号令)
(四)《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沪建建[2004] 564号)
(五)《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
(六)《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七)《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八)《上海市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
(九)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装修或修缮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三、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文物或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
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报建。
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的报建。
四、需具备的条件
(一)有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
(二)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五、申请材料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建设单位设立工程建设帐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报建)
(七)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 保密工程还需提供上海市国家保密局等相关部门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九) 文物或历史建筑项目还需提供相应文物或房管部门同意的相关文件
(十) 房屋装修项目还需提供《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建设单位与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如不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沪建建[2004] 564号)中第三条,还需提供:
1、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备案表(一式二份)
2、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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