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备案专家代理全国基金公司备案
代理全国基金公司备案I89-II4I-O4O3 代理全国基金公司备案I89-II4I-O4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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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
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负责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业协会对于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投资者进行
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2、基金管理人登记
①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② 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
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③ 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④ 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⑤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基
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
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公示信息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⑥ 经登记后的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3、基金备案的范围
①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
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② 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所管理的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根据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
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
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4、人员管理
①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② 从事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前款所称高级管
理人员指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④ 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确认本机构报送的从业人员注册信息符合《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并承担核实责任。协会将予以进
一步核对。如发现注册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协会将对投资基金管理人采取相应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
,将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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