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一家A企业是做设计行业的,一年营业额为1200万,总成本仅有200万,按照正常国家税率需缴纳所得税250万,股东分红税150万,所得税负高达40%!
现在通过在园区另设一家“设计类个人独资B”,B个独可以为A企业分担一部分的设计服务,B个独提供服务后,A企业需付设计服务费,假设付给B个独500的设计服务费,两企业缴税情况如下:
A企业
增值税:1200/1.06%=67.92万元
地方附加税:67.92×3%=2.04万元
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个人所得税(分红):(500-125)×20%=75万元
税款合计:269.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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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企业肯定是一般纳税人,B个独可以注册为小规模的,上海附加税又降低为3%,可以说全国没几个这么低的附加税了。
分析:500万设计服务费付给个人独资后,缴纳的综合税额为25.44万,如果按原来A企业的所得需缴纳200万,少缴纳了将近175万的“冤枉税”!
一个例子告诉你如何少缴纳冤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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