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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静安区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的若干政策

更新时间:2014-07-14 09:50:46 浏览次数:1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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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静安区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
的若干政策

为支持本区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鼓励企业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等资本市场进行挂牌交易,进一步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和《本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专项扶持办法》(沪财企〔2012〕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扶持对象:对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拟通过上海股交中心进行股权托管挂牌及交易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对其在股权托管挂牌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二、分阶段给予符合资质的企业相应的扶持补贴:
(一)对于在上海股交中心报价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80%给予专项扶持,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于成功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准备在上海股交中心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照其改制过程中实际支出费用的80%给予专项扶持(包括企业支付给推荐机构的改制财务顾问费、推荐挂牌费;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验资费、专项审核费、验资复核费等;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费等;支付给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费、评估复核费等以及其他相关费用),高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对于改制完成后在上海股交中心转让系统成功实现挂牌的企业,其申请挂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扶持,高不超过40万元。
(四)鼓励已经在上海股交中心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企业申请到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对转板上市的企业,按照静安区资助中小企业上市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三、以上扶持补贴由企业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相关资金。
四、申请扶持补贴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企业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扶持的,经查实,将依法追回扶持资金,并取消该企业在本区其他各类扶持政策的申报资格。
五、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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