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不合理要求被打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上海社保
案情简介:
路某是某供电公司农电工,主要负责其所居住村农电管理工作。进入夏季,为保证用电高峰供电稳定,一日,路某接受公司领导安排,将全村电网停电后进行全面检修,检修结束后方可统一恢复供电。在检修过程中,一村民要求路某提前恢复供电。遭到路某拒绝后,该村民一时情绪激动,将路某打伤。请问路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
能够认定为工伤。路某作为负责该村的农电工,在接受公司任务后开展停电检修工作,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在全面检修尚未结束时,路某拒绝为该村民提前恢复供电也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路某因履行工作职责,使该村民不合理的 “提前恢复供电”目的没有达到,该村民出于而对路某实施了人身伤害。
因此,路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规定,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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