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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不合理要求被打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上海社保

更新时间:2018-11-12 13:05:15 浏览次数:136次
区域: 上海 > 静安 > 新闸路

案情简介:
路某是某供电公司农电工,主要负责其所居住村农电管理工作。进入夏季,为保证用电高峰供电稳定,一日,路某接受公司领导安排,将全村电网停电后进行全面检修,检修结束后方可统一恢复供电。在检修过程中,一村民要求路某提前恢复供电。遭到路某拒绝后,该村民一时情绪激动,将路某打伤。请问路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
能够认定为工伤。路某作为负责该村的农电工,在接受公司任务后开展停电检修工作,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在全面检修尚未结束时,路某拒绝为该村民提前恢复供电也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路某因履行工作职责,使该村民不合理的 “提前恢复供电”目的没有达到,该村民出于而对路某实施了人身伤害。
因此,路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规定,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作为国内早从事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机构,骏伯人力集团在人力资源行业刚起步时就开始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及广泛的影响力,积累了丰富的HR外包实操经验,成为行业中的领先者。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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