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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医疗器械资质代办条件及审批代办

更新时间:2018-08-09 10:46:43 浏览次数: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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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基金控制人的失联,引发了各方对于托管银行职责的探讨。
  此前不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称,上海意隆、上海西尚、上海郁泰投资和易财行财富4家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据悉,上述4家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阜兴集团。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当即引发了投资者的紧张情绪,他们开始向基金业协会、证券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维权。7月中旬之后,不少投资人来到相关托管银行维权。一时间,股权基金的托管银行成为众矢之的。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增长较快,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之一。其中,股权基金托管也成为相关银行竞争的业务之一。在股权基金发生相关风险之后,托管银行究竟应承担哪些职责,成为业界各方讨论的焦点。
  托管银行成为众矢之的
  7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上海意隆等4家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家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以来,相关基金管理人经营中断,严重扰乱了基金行业秩序,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表示,已经要求相关备案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托管银行已经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以维护基金账户资金安全。备案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托管银行公布的方式进行登记,提供基金合同、划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信息。在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从公告中可以看出,基金业协会对4家基金的托管银行主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具体包括,统一登记相关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保全基金财产。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基金业协会还公布了4家托管银行的联系方式,包括平安银行(9.050, -0.12,-1.31%)、恒丰银行、上海银行(11.280, -0.08, -0.70%)、光大银行(3.570, -0.04, -1.11%)、浦发银行(10.050, -0.06, -0.59%)、浙商银行、招商银行(28.110, -0.37, -1.30%)等。
  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后,意隆财富当日晚间发布公告表态称,将严格遵循基金业协会的公告内容处理相关事宜,积极配合投资者进行托管银行的登记工作通过协助托管银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大可能共同维护投资者权益。
  但公告并未相关投资者的担忧。7月24日,多名投资者来到上海银行浦东分行进行维权,该行是阜兴系旗下基金的托管银行。
  在相关基金实际控制人失联之后,托管银行却成为投资者维权的目标。托管银行是否应该承担基金业协会在公告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或者换言之,托管银行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职责,由此引发业界的探讨。
  托管银行职责存争议
  上海银行在相关回应中表示:“前期,投资者已通过多种方式向监管机构、公安机关、行业协会等表达维权诉求。近日,投资者提出托管银行应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的诉求,我行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但部分投资者仍然采用了非理性的维权行为。”
  与此同时,中国银行(3.530, -0.03, -0.84%)业协会于7月23日晚间连续发布两篇文章,解读了银行托管与股权基金的权责关系。
  在一篇《银行托管基金权责清晰 依法依约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的访谈文章中,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表示,针对上海意隆等4家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根据有关银行报告,银行作为基金的托管机构,已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据《托管合同》约定,恪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及时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财产等职责。需要说明的是,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
  此外,卜祥瑞从4个方面阐述了银行托管基金的权责问题。,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即该法仅适用于公募和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基金;第二,依据《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第三,托管银行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第四,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卜祥瑞表示,托管银行应当而且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但是绝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合同赋予的托管义务,否则容易将外部风险传导到银行体系。
  某大型银行法律事务部相关人员此前在一篇研究中表示,对于股权基金,由于其投资运作的专业性以及非公开的信息披露机制,托管人获取的投资交易信息非常有限,托管职责的履行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投资者对托管人职责认识不足,一旦基金在投资运作中出现风险,往往认为托管人未妥善履行托管职责。因此,股权基金托管人面临的法律风险通常大于证券投资基金。由于相关监管规定并未明确股权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托管人的职责范围主要根据基金运作实际需要由基金合同来界定,其中,核心职责主要包括交易监督、资金清算、信息披露。
  托管制度亟待完善
  实际上,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上述文章在回应各方关切的同时,也助推了业内对此问题的更多探讨。
  中国国际期货公司总裁王永利在分析中认为,从现在暴露出来的问题看,股权类基金业务相关方的权责界定非常模糊、存在歧义,资金募集和运用过程中的监管规定存在很大漏洞。上海意隆等股权基金暴露的问题可能不是后一个。
  王永利进一步表示,实际上,这类规则不完善、监管不协调的问题也并非股权基金存在的个别现象,在很多金融业务领域都有所体现。之所以出现这些现象,存在近年来业务快速发展与管理经验不足、同类业务标准不一、不同部门规则不统一等很多可以理解的客观影响因素。
  显然,从风险事件的发生、发酵,再到此后业界理性探讨、妥善处理,对于依然处于改革探索中的中国金融业而言,有“亡羊补牢”之效果。

  国浩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表示,由于在法律层面未对托管人的职责进行细化,故托管人职责和义务主要来源于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因此,托管人履职是否适当的主要标准应当是合同条款,只要托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通常即可免责。但在基金管理人失联频发的背景下,托管人仅按合同约定履职,将无法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也不利于基金行业的稳定发展。对此,监管部门应当权衡各方利益,在尽可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过分加重托管人的责任,使托管人和投资者形成有效的对接,共同推动风险事件的处置进程。
  王永利表示,在当前经济金融发展进入换挡转型的关键时期,大量金融风险问题开始集中暴露,这类问题需要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重融风险已经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稳中求进的首要攻坚任务,是金融监管及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出现问题时,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实事求是、共同努力,尽快研究出统一可行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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