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公司对于家庭财产保险采取危险赔偿方式。所谓危险责任赔偿方式,即把保险财产分成两部分,相当于保险金额的部分称之为危险责任;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称之为第二危险责任。保险人只对危险责任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要按分项投保、分项赔偿的原则,超过保险金额部分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应该说,这种赔偿方式对被保险人较为有利。当保险金额高于实际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当保险金额低于实际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偿。总之,是就低不就高。
危险赔偿方式实际业务的处理过程是:首先保险人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然后保险人按照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和年折旧率计算赔偿(如房屋年折旧率为2%,其他财产为5%),以保险金额为高限;或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即当天该地市场国家规定的商品牌价)计算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高限。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以作价折旧给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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