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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上海社保 天津 南京 昆山社保

更新时间:2013-05-29 11:56:57 浏览次数: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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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终止:
  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是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六是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合意选择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欲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于劳动合同期满前的N日向劳动者发出《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提前天数由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者应于收到该通知书的N日内(由用人单位确定)填写续签意见并交至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未交者,视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劳动者应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将停发与劳动者有关的薪酬福利待遇。
  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之前完善续签手续,有其他合理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善续签手续的可以推迟,但至推迟不得超过合同期满后的N日(由用人单位确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后,双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劳动者应按照约定及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起的N日内(天数由用人单位确定且小于15日),按用人单位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项、文件、资料、各种办公物品等,须全部清点造册移交用人单位指定人员并签名确认、双方还需要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会签单》。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理完上述手续后,为劳动者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和工资结算、经济补偿金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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