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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内容都在这里了

更新时间:2021-10-08 16:44:58 浏览次数:95次
区域: 上海 > 上海周边
类别: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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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常说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都是指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下面咱们就来说说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主要分为:

1、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2、核定应税所得率

3、定率征收方式

4、个人临时核定征收

5、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

6、出租车司机核定征收

今天主要讲两个方面的核定征收,一是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简称3号公告。二是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简称4号公告。

一、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进行纳税的,应该如何计算缴纳的税额呢?

根据3号公告第二条款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其中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具体为:月度经营收入10万元(含)以下的,征收率为0。月度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的,征收率为0.8%,月度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征收率为1%,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按照月度征收率表换算为季度征收率表。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

根据3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其中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执行。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定率征收方式

根据3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其中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征收率按0.8%执行(各地可能存在差异)。

四、个人临时核定征收

根据4号公告中的条内容规定,对在本市范围内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8%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对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的,在环节不再征收个税。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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