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分析。
1,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国家限制企业使用核定征收,鼓励和提倡企业通过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在符合条件后及时使个人节税用查账征收,毕竟查账征收更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企业负担的税款更具有合理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这就意味着符合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如果纳税条件发生改变,不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到的话,将依据《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企业节税行处理,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2,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分析。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节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财税[2016]36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公司节税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案例:某公司属于进行农产品批发销售的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份从一家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采购农产品一批并取得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增值税0.3万元,公司财务人员当期申报抵扣了税额0.3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3万元。
个税节税贷:银行存款10.3万元。
请问:这样计算抵扣处理是否正确。
以上财务处理不正确,会计这样计算抵扣增值税,企业可是吃大亏了。
不是抵扣3%,应该按照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金额抵扣11%即1.1万元的增值税。
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9.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万元。
贷:银行存款10.3万元。
政策: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分红节税,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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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抵扣增值税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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