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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提出p2p监管十原则

更新时间:2015-06-30 10:47:33 浏览次数:93次
区域: 上海 > 徐汇 > 上海交大
类别: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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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在深圳开幕。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杨涛等监管机构人士在论坛上做了主旨发言。王岩岫在其发言中提出金融创新四原则和P2P监管十原则,其特别指出P2P不得建立资金池,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
  王岩岫在会上做了主旨发言,他认为,银行和互联网的经营创新是互相补充的关系,互联网企业的创新应该是对银行的业务模式有益的补充,不存在谁颠覆谁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目标是要以客户的需求为动力,以支持实体经济为根本,以金融规律为边界,以风险可控为底线,以保护消费者为核心,走可持续、经得起周期和风险考验的发展之路。
  王岩岫指出,金融创新的四个原则主要为:一、真实需求的原则,就是围绕客户和企业的真实需求创新;二、风险可控,创新必须风险可控;三、合规管理的原则,必须在我们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有法律法规的要遵守,暂时没有要遵守国家现有的基本金融法规;四、所有的事情越简单越透明,信息披露就好,这对保护消费者非常重要。
  王岩岫还指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总体保持开放包容、鼓励创新的原则,结合互联网的特点进行差异化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对于有系统性影响的业务应与政策金融体系有统一的监管,对于小额金融、特定人群,就是比较小众的人群和人数有限的群体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应该注意发挥自律和市场竞争的作用,避免付出过高的监管成本。
  王岩岫亦指出,互联网金融必须要保持以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性为出发点,逐步完善监管体系;注重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从业机构必须提升业务透明度,接受市场监督,注重风险揭示;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知情权。
  在会上,王岩岫还指出了p2p应该要注意遵守的十项原则,包括:
  一是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
  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三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四是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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