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迁移登记须知
(一)到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入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股东(投资人)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属于委托工商登记代理机构办理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工商登记代理机构指派具体承办人的证明》。
3、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有关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迁入禅城区的,提交:
(1)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以企业名义签订;属无偿使用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
(2)产权证明(根据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文件之一):
●房产证复印件
●已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镇(街道)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
●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证明文件
●其它
5、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二)在原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迁入地工商部门出具的《同意迁入通知书》。
2、《变更登记申请书》(用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用复写纸复写或圆珠笔填写)。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关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产权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三)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公司)迁移登记通知书》及其回执。
2、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相关类型企业/公司的登记须知中相关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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