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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政府补贴是否缴纳营业税?

更新时间:2016-10-23 16:31:37 浏览次数:71次
区域: 上海 > 静安 > 西康路
类别:办证咨询
地址:上海宝山区淞发路

问:我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下属的三级单位,集团公司为了资金的有效利用,成立了财务公司。集团内各公司有富余资金,存入财务公司;需要资金时,从财务公司借款。财务公司根据资金需要也从银行贷款。财务公司缴纳营业税。我公司通过上级公司从财务公司借款(集团规定不得越级直接从财务公司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付给上级公司利息,上级公司转给财务公司利息。现税务检查认为我公司通过上级公司付给财务公司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没有发票),我们认为属于统借统贷(或统筹统贷),可以税前扣除。

  请问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条规定,在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单位是由于发生了上述营业税应税行为而收到的财政补贴,应按相应营业税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收到的财政补贴,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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