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ELP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对开曼ELP的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有限合伙协议》为开曼ELP的组织文件,在遵守适用法规和组织文件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基于《开曼ELP法》项下的“法定信托”为开曼ELP持有财产、代表合伙企业进行日常经营,包括以其名义签署所有合同或文件。
尽管《开曼ELP法》对合伙人间的《有限合伙协议》给予了极大的自由,但是普通合伙人必须为开曼ELP之利益善意行事这一义务不得通过《有限合伙协议》进行限制或修改。
开曼ELP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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