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外资企业
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五、提交材料目录
1、设立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 申请名称冠以“ 中国” 、“ ” 、“ 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2、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申请名称冠以“ 中国” 、“ ” 、“ 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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