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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哪些东西?

更新时间:2015-12-14 18:36:25 浏览次数:88次
区域: 上海 > 上海周边
类别:办证咨询
地址:浦东新区商城路738号胜康廖氏大厦1701
核心提示:首先申请人可以到许可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有关上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上海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是怎样?
  一、申请人可以到许可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二、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三、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申请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直接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可以不再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
  (二)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快车编辑温馨提示: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作变更的,经许可机关同意,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作为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
  (六)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七)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九)申请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提供食用农产品进货来源及产地情况的说明、如何取得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检验报告、冷鲜畜禽产品检疫证明的说明;
  (十)上海市食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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