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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利得税豁免的正确理解

更新时间:2020-01-03 09:40:02 浏览次数:62次
区域: 上海 > 徐汇 > 肇嘉浜路
类别:办证咨询
地址:东安路8号青松城716室
注册香港公司的朋友都知道,香港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且香港为利润来源地征税。但是何为利润来源地征税,许多人还是有困惑。今天分享利得税的征税原则及税务局判断利得税豁免的依据。
根据《税务条例》,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以及
•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首两项条件简单明确,第三项条件则需加以阐释。现在让我们探讨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多年来,香港法院都有对确定利润来源地这个问题作出判决。以下各项原则是根据法院具性的判决而确立的:
事实问题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作业验证法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概括指导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运作,并确定这些运作在何处进行。利润来源必须归因于纳税人产生利润的运作,而不是集团其他成员的运作。
先前或次要的活动
有关运作所包括的,并非纳税人在其业务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活动,重点是确定纳税人获利交易的地理位置,并将该等交易与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动分开考虑。
作出决策的地点
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
从交易所得的毛利
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乃根据该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海外业务办事处
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假如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设于香港,而该单位又无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所以既然是根据事实做出的判决,那么香港公司要证明利润不来自香港,是需要提交详尽的业务材料证明此事,并等待税务局的批复。而不是自我认为的利润不在香港做出0申报这样错误的举动。
例举两种业务类型的利润来源判断依据
例一:贸易型企业
一般是以达成买卖合约的地方为根据。" 达成 "一词不能仅解作法律上的签立,其涵义亦包括商议、订定合约和执行合约的条款。
如何考虑有关事实
考虑有关事实时,有关商业活动的性质和特点较从事该活动的频密程度更为重要。该等活动与有关利润的因果关系才是决定性的因素。
无关重要的事实
在确立一项商业活动的利润来源地时,与该商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例如租用办公地方、招聘一般职员、开设办事处等,均视为无关重要。
一般原则
•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达成,所得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达成,所得利润不须在香港课税。
•      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达成,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全数在香港课税,但必须考虑其他有关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      如果是销售予一名香港顾客 (包括海外买家在香港的采购办事处),有关的销售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达成。
•      如有关人士不须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联网,达成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会视作在香港达成。
•      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香港课税或完全不须在香港课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例二:从买卖交易所赚取的佣金
提供服务的地点
业务单位为顾客的产品觅得买家或为顾客所需产品觅得供应商而赚取佣金,安排委托人进行业务交易,便是产生该笔佣金收入的有关活动。进行有关活动的地点,便是这项收入的来源地。如这类活动在香港进行,则该佣金收入的来源地便是香港。
委托人的所在地、代理人如何寻找委托人,以及赚取佣金前后的相关活动在何处进行等问题,通常都与确定佣金收入来源地无关。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赚取佣金收入,但产生佣金的活动全部都在香港以外进行,则该笔佣金不须在香港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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