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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上海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哪些材料

更新时间:2015-06-09 16:43:09 浏览次数:42次
区域: 上海 > 浦东 > 八佰伴
类别:办证咨询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738号胜康廖氏1701室
设立依据
1、全国人大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
3、省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56号)
受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明细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7、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在德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表格下载”—“行政许可”栏中下载);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7)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2、受理:
对符合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
对材料不齐的,受理经办人员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不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4、许可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变更与延续: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劳务派遣单位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上海顺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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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738号胜康廖氏大厦1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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