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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简称NVOCC: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无船承运人可以签署自己的提单(HBL),并开具国际海运业发票。
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确立了无船承运管理制度。目前已有3000多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无船承运人)通过交纳保证金方式,取得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无船承运管理制度的实施有效规范了国际海运市场秩序。
在中国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依法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时,须向交通部提交办理提单登记申请书、企业登记机关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和提单样本。
2010年11月1日以后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申请人,在现有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方式之外,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
外国公司申请从事进出中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委托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向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手续。委托代理人办理前述手续时,须提供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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