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一、办事依据
《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企业法》、《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以及《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三、办事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原件)
Ø 指根据《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企业法》、《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证明
Ø 指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Ø 合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Ø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7、其他有关文件
四、办事流程
1、提交申请
2、名称核准
3、提交资料
4、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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