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上看,土地产权制度的形成不仅比一般财产产权制度的形成更早,而且也更完善。究其原因,首先是土地具有固定性的特点,它不能移动,是不动产,可永续使用,价格高,在交易过程中易产生纠纷,因而需要借助于法律手段,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把各种纠纷降低到低限度。其次是土地具有有限性的特点,它不仅数量少,而且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
在中世纪,人与土地也有矛盾,但不突出。而到今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德佑认为人们对土地的需求在日益扩大,人与土地的矛盾已变得越来越突出。如处理不当,势必影响社会经济协调健康地发展,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
为了有效地解决人与土地的矛盾,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很重要的办法,就是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这就要求由国家出面,在充分利用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同时,要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和完善土地产权制度,以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保障人们的合法经济权益。
(二)土地产权的主要权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义产权越分越细,土地产权的权能日益增多。美国土地经济学家伊利·莫尔豪斯说:“在法律上和人与人之间的日常交易中,财产所指的不是实质的东西,而是对那种东西的专有的排他的权利。邵非解释你把地皮出租的时候,你就暂时,也就是说,在租约有效期间,放弃了对它的个人使用权。
但是,如果租约没有履行,或者在租约满期的时候,你仍然有合法的权利把那块地收回来自己使用。因此,有人称财产为一束权利。”一种或两种权利加在一起称不上是“一束权利”,要有若干种权利加在一起才称得上是“一束权利”。纵观国内外的历史实践经验,土地产权制度的权能日益增多,主要有下列17种.
本文源自:德佑http://esf.sh.s***/newsecond/news/5316558.htm
德佑谈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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