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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以人员约束制度为主
目前,国内对房地产评估业的管理观念,基本上是通过管理机构来管理人员,但这种管理观念已经被实践证明是一种低效率的管理方式。其道理也很简单,因为机构是由人员组成的,惟一的区别就在于机构存在因承担评估责任而损失全部注册资金的风险,但目前的注册资金数量非常有限,不足以约束机构的行为,机构自然不会主动对人员的行为加以约束,通过规范机构行为来规范人员行为的管理模式,也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的经验,德佑把房地产评估制度转为以人员约束制度为主,通过加大评估人员的责任,来规范评估人员的行为,并进而规范由其组成的机构的经营行为,后达到规范整个行业行为的目的。
(四)应尽快建立《房地产评估法》和《房地产评估操作规范》
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到,国外发达国家均非常重视通过房地产评估的法律(政府管理和以政府管理为主两种体制下)或行为准则(自律性管理体制下)来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主体的执业行为。相比之下,以政府管理为主的我国房地产评估业的外在制度层次太低,连行政规章的层次也没有达到,仅限于部门规章的层次;而且在内生制度上也缺乏约束评估人员的行为准则或操作规范,使得房地产评估业基本上在“无政府状态”中运行,行业现状中各种问题的存在也就成为了必然。
因此,应尽快建立《房地产评估法》和《房地产评估操作规范》,邵非认为以从外在制度和内生制度两个方向对房地产评估行为主体的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
德佑提出应以人员约束制度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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