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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能做亲子鉴定吗 怎么做离婚的亲子鉴定

更新时间:2017-07-07 12:00:39 浏览次数:50次
区域: 上海 > 静安 > 静安周边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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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做亲子鉴定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有用户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一方提出做亲子鉴定的时候,另外一方也许不同意做,那么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了,下面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可导致他人生育权的丧失   在无计划生育的社会,公民是否行使生育权或者生育多少子女是自己的私事,国家不予干预和追究,在人们的头脑中也没有生育权概念,更不会计较生育权是否行使或者被侵害。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国策后,生育问题再不是个人、家庭的私事,公民行使生育权要受到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控制。为控制生育,国家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省、市、自治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违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我国虽然规定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但国家保护公民的生育权不受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法限制和剥夺。为此,我国公民非常重视生育权问题,并严格依法行使生育权。   
然而,在离婚案件中,涉及一方要求作亲子鉴定,而对方拒不作亲子鉴定,这种拒绝行为,可能就是对他人(离婚案的男方)生育权的剥夺,致使他人生育权的丧失。   二、引发抚养赡养权利义务纠纷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父母子女间这种抚养赡养权利义务不因父母离异而免除。笔者认为,在涉及亲子鉴定的离婚案件中,男方与女方已经离婚,在没有作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虽然判决该子女随女方生活,由女方承担该子女的抚养费,但是,一旦女方遭有不测,导致生活困难,或者女方死亡,该子女生活无着落,这时,该子女就可以依法要求男方抚养自己,因为没有亲子鉴定依据,女方又没有告诉该子女谁是他的亲生父亲,该子女以自己是男方和女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为由,他名正言顺地认定男方就是自己的亲生父亲,并有权向男方主张抚养权,而男方却拒不承认该子女与他有亲子血缘关系而拒绝抚养,抚养纠纷则由此产生。   
另一方面,男方再婚后不准生育子女,他与再婚妻子之子女又未形成抚养关系,当男方在老弱病残、无劳动能力或生活极度困难、走投无路时,如果男方坚决前妻所生子女与他无血缘关系而不向该子女主张赡养抚助权利,则男方的困难无法解决;如果男方以未作亲子鉴定确认为由,他可以依法要求该子女赡养扶助自己,若该子女的母亲告诉他与男方无血缘关系,该子女将会拒男方的赡养扶助,这时,赡养纠纷又会产生。   三、引发继承权纠纷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排斥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他们都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能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然而,拒不作亲子鉴定的离婚案件离婚后,一旦未作亲子鉴定的子女死亡,该子女死亡后有遗产和配偶、子女及母亲,但没有任何遗嘱,于是,男方就有权要求继承该子女的遗产,当男方提出要继承该子女的遗产时,可能会遭到该子女的其他顺序继承人的反对;或者男方死亡后有遗产和兄弟姐妹,也没有遗嘱,该子女同样有权以顺序继承人的身份要求继承男方的遗产,当该子女提出要继承男方的遗产时,可能会遭到男方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反对,其原因就是对该子女没有作亲子鉴定,这些继承人都自认为该子女与男方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如果男方继承该子女的遗产,则会使该子女的其他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减少,如果该子女继承男方的遗产,则会使男方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产生遗产继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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