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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亲子鉴定机构中看出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我国是一个人口基数大的国家,有着14亿的人口,随着社会的开放,亲子鉴定的用途比较广泛,可用于上入户,出国留学等多种用途,其存在利润是非常可观的。正因为这样,所以社会上的一个个鉴定机构拔地而起,有些机构鉴定组织仪器设备标准不等,鉴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更因为缺乏严密的操作规则和监督,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特别是一些鉴定单位或鉴定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曲意迎合一些当事人或办案人员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了司法鉴定的本意,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大打折扣。
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一、司法鉴定机构或部门种类繁多,设置极为混乱。 由于我国至今尚无规范鉴定机构设立的法律法规,结果造成鉴定机关或部门的设置过多过滥。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或部门主要有三大类:类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设置的鉴定机关或部门,第二类是经授权建立的行业鉴定机构或部门,第三类是设置在各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侦查系的鉴定机构以及研究所设置的鉴定机构等。自2005《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议》(一下简称《决议》)执行以来,人民法院已全面停止各项鉴定,公检两家也停止对外鉴定。 二、司法鉴定程序缺乏法律规范,重复鉴定严重。
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工作,因为种种原因,仅在三大诉讼法中有些原则规定,在有些部门如“公、检、法、司、卫”机关都有一些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但过于简单、过于原则、过于分散,而且都是从部门角度出发,没有从国家统一的司法制度建设的角度考虑问题,因此它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有限。司法鉴定基本的法律制度如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司法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司法鉴定程序规则、执业纪律和法律责任等缺乏统一的管理、操作和监督方面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鉴定机构由于受经济利益趋动,甚至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事例并不鲜见,但却难以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就是一案多次重复鉴定,且鉴定结论差异较大,甚至截然相反的情况。司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就一些专门性的问题委托司法鉴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却常常会遇到同一案件多个司法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现象。更为严重的是鉴定机关因为种种利害或利益关系,各自为鉴,互不信任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现行的鉴定制度也使得鉴定的回避规定完全被虚化。 对认为需要鉴定的专门性的问题,法院只能“交由”或“指定”有关的鉴定部门,而不能直接委托从事鉴定的人。有关的鉴定部门接到法院的鉴定请求以后,由谁进行鉴定,如何鉴定,都完全是鉴定部门内部的事,法院无权过问或干预,其结果是连法官也不知道究竟是谁在从事鉴定,只是在收到鉴定结论以后,才能从鉴定结论的签名上知晓其姓名,但仍不了解该鉴定人的知识水平、经验、技能、资格以及社会关系。对此,当事人更无从知晓,其申请回避的权利何以能行使?
那么,针对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应该如何改进和完善呢? 一、规范鉴定机构 应通过法律或者行政规章等设立统一的鉴定管理部门,对现行混乱的鉴定机构予以规范,设立条件,划定管辖范围,避免多头鉴定。 二、规范鉴定标准 科学技术的客观标准是鉴定结果一致性的基础和前提,之所以出现反复、重复、多次鉴定,与没有统一、规范的鉴定标准有很大关系。 三、限制补充鉴定、重复鉴定的次数
法律既要保障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又要严格限制鉴定次数,不能对同一个问题,仅仅因为有异议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从而造成鉴定次数过多、时间过长,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四、建立错鉴责任追究制 从科学的角度讲,在标准统一的情况下,正确的鉴定结果只能有一个。对于鉴定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鉴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追究鉴定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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