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1、上班时间上厕所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意见》规定,上班时间职工在单位如厕、饮水、就餐时,因单位的安全隐患受到意外伤害都算工伤。因此即使单位不申报工伤,个人也可以申报。要强调的是,如果单位不存在安全隐患,个人系因嬉闹或穿高跟鞋等个人原因受伤,就不能申报工伤。
2、参加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与工作原因的相关性不应“一刀切”,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单位是否鼓励参加、是否承担费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考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注重通过组织如拓展训练、团队建设、观光旅游等各类活动,加强团队凝聚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其目的是为了让员工放松身心、加强沟通,继而更好的投入工作,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可以视作是工作的延伸。
该案中,赵静所在的单位支付费用、积极组织员工在工作日进行长途旅游,属赵静所在单位的单位行为,应属于工作内容的组成部分。赵静在乘坐旅行团大巴车时受伤,而非擅自离队从事私人活动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工伤认定条件,应予认定工伤。
3、辞职后到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发交通事故是否属工伤?
多数用工单位会认为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职工已经不是单位人员,不应当认定工伤。其实不然。 “职工在离职日的上下班途中仍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日,一般情况下只要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径回家途中,遇到符合规定的伤害,就可以认定工伤。 ”
4、迟到或早退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工伤?如何把握迟到早退的时间?
原告张某属因工受伤,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这里只是规定“上下班途中”并没有对“上下班途中”加以限制,原告也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虽然早退,但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劳动纪律处分,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原告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新《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旧条例在工伤认定时对时间、路线的限定,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二是工作性质的多样化和复杂性。从条例制定的本意看,“上下班途中”的正确理解应是“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本案中,张某虽然是早退,但也是下班回家途中,如果认为张某“不是在下班时间”,而不认为是工伤,显然是对条例单方面的、机械的理解,至于张某早退,应属违反劳动纪律,系另一个法律关系。因此,我们合议庭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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