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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劳动仲裁律师,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

更新时间:2015-10-18 23:00:10 浏览次数:212次
区域: 上海 > 浦东 > 张江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上海市
我们的律师团队代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仲裁和诉讼)和工伤案件,对劳动法律法规有较为深入的理解,并且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我们提供提供解决工资争议 双倍工资 经济补偿争议 代通知金 加班费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服务期争议 竞业限制争议 违约金赔偿金争议等等劳动法律问题,以及工伤认定工伤赔偿等工伤法律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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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一、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二名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和律师执照,没有上述证明和执照的,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以更换委托代理人,但应向仲裁委书面告知变更情况。

  二、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向仲裁委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但应说明理由。经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仲裁庭组成人员并重新确定开庭日期: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批准回避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在庭审结束后阅读庭审笔录,并应签名或盖章;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补正后应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间内增加、变更、放弃请求以及撤销申请。撤销申请应当在仲裁委立案后至仲裁委《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批准。

  五、被申请人有权自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管辖异议书,该十日为答辩期。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申请。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内向仲裁委书面提出,经仲裁委决定受理并批准合并审理的,一并开庭审理。提出反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另案处理。

  六、当事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并遵守仲裁庭纪律。

  七、当事人在申请或答辩时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供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等内容,以便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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