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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犯罪中财产冻结程序难点(day 3)

更新时间:2015-10-09 12:54:04 浏览次数:73次
区域: 上海 > 徐汇 > 日晖新村
类别: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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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犯罪中财产冻结程序难点(day 3)

  小编经过前两天的法律法规检索,发现现行法律并未就day 1案例中的冻结程序做明确规定,所以对于本问题也许可从原则上进行分析,适用比例原则。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以下是比例原则的简介。
比例原则,也称平衡原则,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主要是指国家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之间应保持一种合理的比例和平衡关系。从内涵上分析,一般将比例原则分为三方面内容:一是适应性原则,即国家机关所实施的职权都要适应于它所追求的法律规定的目的并有利于其法定职能和目标的实现;二是必要性原则,个人权利以保障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当以限制个人权利、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时,才可侵犯人权,而且此种侵害应是微小、温和的侵害;三是相称性原则,也称狭义比例原则,在本质上,此原则是一种利益衡量,即要考虑成本与效益。
  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确立比例原则,在侦查实践中,也缺乏比例原则理念的指导。根据比例原则三方面的内涵,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应遵循比例原则:,在比例原则中的适应性原则问题上,应当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明确查询、冻结的目的与查询、冻结的手段的关系。在整个侦查活动中,要区分查询、冻结的目的和手段的关系。第二,在必要性原则问题上,由于我国侦查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处于强势地位,在进行侦查时,往往不是选择利益侵害小的,而是选择对侦查机关行使权力为方便的方式,或者以个人情感喜好来开展侦查行为。在限制财产权侦查措施的采用上特别明显,如在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范围、侦查需要上,往往把握的不够。第三,在相称性原则问题上,在实施侦查行为时往往忽略了从公正性、侦查效益、诉讼经济角度的考量,经常小题大做,该冻结只查询、只需要查询而予以冻结、冻结的尺度范围把握不准等现象十分突出,严重违反了比例原则。
对于本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对A冻结300万,对B冻结100万,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合比例原则要求。侦查程序中冻结的目的是为了之后更好的执行,但是也要考虑其行为的合目的性、适当性与损害小。单单就经济情况的优劣,从而决定对两人实施不一样的冻结金额,不符合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要求。在AB主从犯地位未确定之时,进行数额不一致的冻结也不合目的。综上,本方案并不合理。
以上仅为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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