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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辩护的现状

更新时间:2015-09-25 11:55:31 浏览次数:92次
区域: 上海 > 徐汇 > 徐家汇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徐汇区
律师刑事辩护的现状
为增加诉讼的对抗性,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人权,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较为广泛的诉讼权利。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择其要者如下:

(1)独立辩护权。辩护律师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限制和干涉。

(2)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情;有权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阅卷权。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了解到,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

(4)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参加法庭调查权。在法庭调查阶段,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了解到,辩护律师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

(6)辩论权。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另外,刑事诉讼法还赋予辩护律师发表意见权、申请取保候审权、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权、司法文书获取权等诉讼权利。

但是,由于司法理念的错位和制度安排的缺陷,律师刑事辩护遭遇重重困难,当下中国“刑事辩护难”已是律师界的共识,律师刑辩难已与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一起成为阻碍《刑事诉讼法》实施的三大难点之一。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了解到,就全国而言,从1980年到1995年,由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案件占同期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50%左右,占律师全部业务的40%,这个比例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不仅没有提高,反而下降到2001年的30%[1]。2002年5月,从北京市律协传出消息,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下降到不足1件,由1990年人均2.64件下降至2000年人均0.78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不足10%[2]。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不仅没有关于律师执业豁免的规定,反而在1997年刑法中设置了律师伪证罪的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置,使刑事辩护雪上加霜,1997年再次被人们称为中国律师的蒙难年[3]。据2000年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的统计,1995年以来,已有122名律师因种种原因被追究、被起诉、被通缉[4]。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律师刑辩难的突出问题,成为困扰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的主要障碍;刑法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成为高悬于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律师蒙羞又蒙难,使律师辩护更加举步维艰。

信息来源于网络: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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