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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会见权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5-09-25 11:43:55 浏览次数:172次
区域: 上海 > 徐汇 > 徐家汇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徐汇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9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介入侦查程序,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后,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见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辩护律师的基本诉讼权利之一。但遗憾的是,律师会见权的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尤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受到种种限制,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律师通过行政诉讼争取会见权的案件[5]。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1)会见批准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侦察机关批准。”其立法原意是将律师会见批准制作为特殊案件情况下的例外条件加以规定,旨在防止侦查机关对律师会见权的干涉。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了解到,“六部委规定”第11条就该问题专门作出解释“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并对国家秘密做出限定。但一些侦查机关仍将批准作为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必经程序,《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规定”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被架空。律师会见批准制由例外变成通例,成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难的首要原因。

(2)会见时间的限制。为落实律师会见权,“六部委规定”作出解释:“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根据这一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律师提出后的48小时或5日内予以安排。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了解到,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无故拖延、拒不安排已司空见惯,某些部门甚至限制会见次数和时间,明显违背法律规定,这种限制使律师无法及时充分地了解案情,因而难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3)会见内容的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二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然而,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了解到,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律师会见中都有侦查人员在场,会见过程受到监控,使得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之间的秘密交流、充分沟通受到严重损害;某些办案机关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的谈话内容限制为“不准涉及案情”,而且办案机关对于何为“案情”掌握标准不一,大多取决于在场人员的主观判断;某些侦查部门不允许律师制作会见笔录;某些侦查部门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向看守所提供会见内容或会见的内容提纲,会见时不允许超过提纲的询问范围;一些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时自备,会见前先为犯罪,嫌疑人戴上。这些都违背了法律规定或立法宗旨,使得律师会果大打折扣。
信息来源于网络: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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