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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认罪”的法律纠结

更新时间:2015-09-23 10:56:22 浏览次数:296次
区域: 上海 > 徐汇 > 日晖新村
类别: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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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认罪”的法律纠结

“自愿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主动承认是犯罪,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以期获得从宽处罚的一项法律措施。自愿认罪以后会产生两个法律效果,一是被告人极有可能被判处有罪,并处以刑罚处罚(少量为包庇他人犯罪或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除外);二是被告人有可能因为认罪的态度被从轻处罚。可见这个法律措施是存在利弊两方面的。对于真正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因为自愿认罪有可能会从轻处罚而获得额外的“好处”,所以这不失为一个好的政策。可是,对于那些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却只有坏处,而没有任何好处。看到这里,你可能会感到奇怪,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怎么可能“自愿认罪”呢?事实上,刑事诉讼错综复杂,任何不可思议的事情都有可能发生。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实践中“自愿认罪”的产生,可能会有几个来源:一是犯罪嫌疑人良心发现,被抓以后,坦承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而产生自愿认罪的法律效果,这类情况在简单的刑事案件中是比较常见的,但是惯犯、团伙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反侦查能力比较强,一般不会自愿认罪。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了解到,第二个来源是律师的建议,律师辩护的目的是让被告人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法律处罚,如果在一个案件中证据情况对被告人非常不利,而不构成犯罪的证据又明显不足,这种情况下,律师有可能会建议被告人自愿认罪,以期获得从轻处罚。第三个来源是司法机关的建议,在侦查或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向被告人陈明利害关系,由被告人自己选择是否自愿认罪。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了解到,在第三个来源中,通常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审判过程中,由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法院)向被告人提出的建议,这种情况一般是比较客观的。另一是种情况是在侦查过程中,由侦查机关提出的建议,这种建议则有可能会成为被诟病的所在,理由如下:

  一是由于口供定案的传统理念的存在,会使侦查机关怠于收集客观证据,而把侦查力量过多地放在榨取口供上。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自愿认罪,则会省却侦查人员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于是,想尽一切办法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就成为侦查人员的侦查策略。

  二是刑讯逼供的存在,使人们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自愿认罪存在普遍的质疑。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是实践中刑讯逼供还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在一些中小城市或边远地区。由于大多数案件虽然存在刑讯逼供,但是案件据以告破,则“不以一眚掩大德”,刑讯逼供的危害性被普遍忽视,甚至在一些地区刑讯逼供成为刑警破案的法宝。

  三是诱供的存在。相对于刑讯逼供而言,诱供则显得更为隐蔽。经常碰到当事人这样向我抱怨,说警察告诉他他的事不大,交代了就可以放出来了,或者说只要按他们说的去说,说完了就能放人。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的情况下,都存在一个急于想出去的愿望,就按警察说的作有罪供述,结果是口供也交代完了,人也就被逮捕了。

  由此可见,“自愿认罪”远没有我们想像的那么简单。陈永洲案在七天之后有峰回路转的转变,到底是由于陈永洲自我良心发现,还是在铁的证据面前之前不得不认罪服法,还是人民警察攻心有术让陈永洲自我认罪,亦或存在其他的不为外人所知的内部情况,我们不得而知。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审理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律同时规定,对于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的,可以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刑事诉讼法弱化口供的一种证据制度。希望办理陈永洲案件的警官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将陈永洲案办成一个铁案,而不仅仅着眼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上。
信息来源于网络: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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