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吃人”不能一赔了之
7月26日,湖北荆州安良百货,一名女子带着儿子搭乘商场手扶电梯上楼时,遭遇踏板下陷,在危急关头,她将儿子托举出了险境,自己却被电梯吞没身亡。这起事件终被定性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上海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然而仅隔了一天,广西梧州太阳广场手扶电梯再次发生事故,一名幼童左臂被卷入扶梯,虽然被及时救出,但伤势严重。7月30日,浙江杭州新华坊小区内的电梯再次“吃人”,一名女子被夹在电梯的16层与17层之间身亡。
发生重大伤亡生产者担刑责
2014年我国正式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养护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简言之,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由哪个环节的主体负责。责任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对于电梯生产者和管理者违反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质检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等行政处罚,罚款高额200万元。
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对严重到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从而保护合法的社会利益,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海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举例说,例如电梯的维修养护人员不遵守相关安全规范操作,或者雇佣无资质的人员对电梯进行维护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了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大伤亡后果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管理者有安全培训义务
电梯在实际运营中,一些大的生产商虽然都具备电梯维护的资质和良好信誉,但许多电梯管理者为了节约成本而另外聘请其他公司来做电梯养护。虽然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可以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但因为市场没有考评机制,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工作人员素质无法保障,甚至行业内还出现了一些降低维护质量的低价竞争行为,导致安全隐患丛生。另外,根据上海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的解释,因为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是各地质监部门的法定职责,在实践中造成了电梯管理者没有压力和动力去承担电梯安全监督工作,“等着年检再修理”,进而产生了“年检依赖症”。
值得注意的是,在湖北荆州的这起电梯事故中,据监控视频显示,发生事故5分钟前,该商场两名工作人员发现盖板有松动翘起现象,但在这5分钟时间里,商场的工作人员在报告后未得到有效指令,也没有采取停止电梯等紧急措施。该商场的工作人员被采访时表示,根本不知道急停按钮是什么。在杭州新华坊小区电梯事故中,在物业处发现记载小区业主投诉电梯故障的记录本,大部分记录相当简略,甚至很多记录缺乏故障原因。说明除了电梯的生产人员和维护人员,电梯的日常管理人员缺乏对电梯安全性的了解,缺乏应急处置能力。
在民事赔偿方面,如果在公共场所使用电梯的过程中遭到损害,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上海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认为,可以要求电梯的管理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湖北电梯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商场的经营者作为电梯管理人没有为员工做安全培训,导致员工在发现电梯盖板存在问题时没有采取正确的应急处置,在接到员工报告后也未采取措施,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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