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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房产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

更新时间:2015-05-26 11:56:53 浏览次数:248次
区域: 上海 > 长宁 > 镇宁路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江苏路369号兆丰世贸大厦15楼H/I室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部下属相关司法部门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天津、广州、杭州、佛山、长沙设有分部。国晖所是全国为数不多的集律师业务、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于一身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之一,现在全国拥有执业律师近300余名,辅助人员400余名,并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
国晖所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手段,建立了内部网络工作平台,构筑了案件综合管理机制,从了案件管理问题,实现了对案件的冲突检索、接案、办案、归档等环节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是一家管理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国晖所与国内外及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紧密的合作,为异地法律业务的开展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国晖所实行“专业化分工、规范化管理”的运作模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合作机制,形成了成熟的团队服务模式,所内资源得到有效整合,使每位律师的专长都得以充分发挥,是一家极具合作和团队精神的律师事务所。

我国的房地产法律规范十分庞杂,房地产法律事务是众多法律事务中法律关系为复杂的一种。因此,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不可或缺。
房产纠纷法律服务范围:
1、商品房二手房买卖纠纷;
2、购房定金纠纷;
3、夫妻共有房产分割;
4、恋爱同居房产分割;
5、拆迁房及拆迁款分割;
6、房产继承纠纷;
7、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
8、房产预售与销售、代售、按揭、房屋租赁法律服务;
9、经济适用房转让纠纷;
10、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11、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
12、公房转让纠纷;
13、集资房买卖纠纷。

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屋拆迁专业律师答疑:
婚前房屋被拆迁后的安置房性质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房屋登记人用获得的安置补偿款另行购买房屋的权属又该如何认定。
主要有三种意见:
种意见:此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该安置房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双方对该房屋未进行特别约定,故该房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种意见:该拆迁安置房系个人财产。因为该安置房系拆迁婚前所有的房屋后转化而来,故该房屋系婚前财产所演变,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种意见:该拆迁安置房包含“物”与“人”双重因素,系由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组成,双方均应分得适当份额。
在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取决于动迁部门安置工作的考虑因素,即夫妻中原房屋权利登记人的另一方是否对动迁有所贡献或者有多大贡献,配售房的价值是否与婚前个人房屋的价值同等。

国晖律师赞成第三种看法。补偿款是拆迁人给予原房屋所有人因房产被拆的补偿,主要包括原房屋评估总价值、装饰补偿金、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金等,故该补偿款是由被拆迁房屋转化而来。根据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婚前财产并不因财产形态的变化而改变其性质。
安置房是考虑到安置人的因素的,对于这一部分的归属,要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情况,安置房的配置原因等综合考虑,属于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组成,双方均应分得适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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