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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借款合同纠纷律师,黄浦区借款合同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5-03-30 10:51:18 浏览次数:272次
区域: 上海 > 黄浦 > 南京东路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上海长宁区江苏路369号兆丰贡贸大厦15H室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部下属相关司法部门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天津、广州、杭州、佛山、长沙设有分部。国晖所是全国为数不多的集律师业务、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于一身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之一,现在全国拥有执业律师近300余名,辅助人员400余名,并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内容:
代理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贷合同、居间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担保合同、保管合同、赠与合同、雇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技术合同、合伙合同等各类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团队常见借款纠纷法律提醒:

1、借款合同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仍不支付应如何处理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为此,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履行义务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应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2、个人借款合同经济纠纷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无力偿还应如何处理
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偿还,会裁定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或者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所以申请执行人要密切关注被执行人的经济往来,了解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应即时向法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有时效限制,是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后一天起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在这里国晖律师也提醒申请执行人,不要因为觉得对方没有执行能力,去申请强制执行也是无用的,就放弃实现自己权利的机会,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都是有使用期限的,过了两年的时效,就算对方有执行能力了,你也失去了申请法院执行的权利了。
3、无合同发生纠纷后怎么办
既无合同又无借据,就会很被动。可找出相关的证据,如果没有书证之类,就找了解实情的证人作证,以维护自身权益。
4、借款合同纠纷可能被判刑么
单纯的借钱肯定不能判刑。但如果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且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那就可能是犯罪了。
5、借款合同管辖权的确定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6、先扣除利息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的借款的要求和规定是不一样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无利息,全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团队联系方式:
电话:182-0190-1843;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69号兆丰世贸大厦15楼H/I室(江苏路愚园路路口,地铁2号线或11号线江苏路站直达)。

国晖律师团队为您讲述借贷纠纷两个重点问题:
一、纠纷中对没有约定如何付款时是“先返本,还是先付息”
  在有息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还是应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如是分期偿还的情况,先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这在实践中说法不一,国晖律师团队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之规定,应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这就与“复利”应依法予以保护相互衔接。也就是说,在到期利息不能得以偿还的情况下,利息仍从到期后重新计息。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概而统之,在处理生产经营型借贷与生活消费型借贷时,应有所不同。处理生产经营型借贷时按上述原则处理。但对于生活消费型借贷应首先考虑当地的交易习惯,只有在依交易习惯无法确定时,才适用上述原则。
  二、纠纷案件中没有按期还款,对还款的利息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并存
  国晖律师办案中,有对方当事人提出,在给付利息的情况下已对借款人进行了惩罚,支付违约金是变相计算复利。还款的利息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实施?
国晖律师团队认为,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应是:按期还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违反其基本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即除了支付正常的利息外,还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也就是说,当事人不仅可以索要利息,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罚息。利息与违约金是可以并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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