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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区起草合伙协议擅长合伙纠纷股权纠纷律师咨询

更新时间:2015-02-02 13:18:02 浏览次数:228次
区域: 上海 > 虹口 > 江湾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江苏路369号兆丰世贸大厦15楼H/I室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部下属相关司法部门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天津、广州、杭州、佛山、长沙设有分部。国晖所是全国为数不多的集律师业务、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于一身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之一,现在全国拥有执业律师近300余名,辅助人员400余名,并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内容:
代理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居间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担保合同、保管合同、赠与合同、雇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技术合同、合伙合同等各类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个人合伙成立十分简便,只要投入资金有个口头约定就可以。但个人合伙也经常发生纠纷,常见的纠纷是在个人合伙营利时一方拒不承认对方是合伙人而主张是关系,目的在于侵吞合伙营利;另一种合伙纠纷是在合伙亏损时,一方拒不承认自己是合伙人而主张相互之间是关系,目的在于逃避合伙的连带责任。
一、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
国晖律师团队解答:
1.书面合伙协议是认定个人合伙的首要条件:
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可以是经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合伙协议;
没有书面和口头协议,也可以是合伙盈余分配约定。
2.提供资金、实物或技术性劳务,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是认定合伙的主要条件。
3.是否参加合伙经营、劳动是个人合伙的次要条件,并非个人合伙必备条件。
二、书面的个人合伙协议
国晖律师团队解答:个人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1.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2.口头合伙协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国晖律师团队提示: 书面合伙协议是区分个人合伙和的关键证据,当事人务必注意签订并保留书面合伙协议。口头合伙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严格限制,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所以专业律师建议,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由专业律师把关订立书面的个人合伙协议。
三、个人合伙不是必须经过工商登记
《民法通则》第33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因此,个人合伙是否起字号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愿,而起字号的个人合伙需要依法经核准登记(一般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不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但是,起字号并经工商登记的个人合伙一定要有书面合伙协议。
四、合伙经营积累财产如何分配
国晖律师团队解答:
1.合伙投入财产为合伙人各自所有。
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有可能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无约定时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的份额确定规则分别为:按照约定份额→出资份额→等额。
五、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合伙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国晖律师团队解答: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合伙成员没有过错的,不应负赔偿责任。但个人合伙成员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合伙成员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应当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
六、个人合伙如何纳税
国晖律师团队解答:个人合伙按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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