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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共同财产范围

更新时间:2013-12-25 11:49:24 浏览次数:179次
区域: 上海 > 徐汇 > 徐汇周边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中国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大厦B座20层

  再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合被宣告死亡)或离婚时为止。老年人再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1)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加工资、贵重首饰、摩托车。汽车等。

  (2)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的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专利权所得报酬、稿酬等。

  (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

  (6)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结婚登记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如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有争执,除非主张权利的一方提出有力证据,否则一般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不可按双方收入的多少和有无来划分。此外,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对在共同生活中的消费及债务等,必须以共同财产来负担。上海继承律师(http://www.591l***/)在线为您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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