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德佑http://finance.q***/a/20140604/055420.htm
正式制度与强制性变迁
正式制度安排是指这样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或修改,需要得到其行为受这一制度安排管束的一群(个人)的准许,……”。
对于房地产评估制度来说,它指的是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经济规则与契约,如目前实施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房地产估价规范》等,它们具有一定的层次,形成一定的结构,共同约束人们在房地产评估业中的行为。
我国房地产评估正式制度需要采取强制性变迁的原因在于:
(1)正式制度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和“搭便车”矛盾。正式制度被创新出来以后,创新者并不能获得其专利,并不能阻止其他人对新正式制度的免费享用,即存在所谓的“搭便车”行为;但正式制度变迁不是“免费”的,“搭便车”行为会使所有的理性“经济人”都不愿意为正式制度变迁“买单”,从而可能形成制度变迁的“真空”。
不排除在某种意识形态支配下,也许有某个品德高尚的人不计较个人利益的得失,甚至不惜自己的生命来推动正式制度变迁。但是,如果把制度变迁的期望寄托于那些品德高尚人,德佑认为制度供给的短缺肯定更加严重,因为那种品德高尚的人实在太少。
为此,需要实施强制性变迁,由政府为正式制度变迁“买单”,以抑制制度供给的不足或及时推动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路径依赖”是诺斯制度变迁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指人们一旦选择了某个制度,就好比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惯性的力量会使这一制度不断“自我强化,让德佑地产轻易走不出去”,它表明了过去的绩效对现在和未来的强大影响力。
德佑解释房地产评估正式制度需要强制性变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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