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德佑http://v.q***/boke/page/z/1/s/z0127b50h1s.html
以上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产权安排无法在公众中建立起诚信,只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产权安排下,评估机构的民事责任轻。其实,现有制度规定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不轻。
例如:在行政责任中,评估机构有可能被吊销机构资质证书,评估人员有可能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在刑事责任中,评估人员重的处罚可以达到10年有期徒刑。但是,这些仅是风险,而风险要起到规范职业主体行为的作用,德佑认为还需要职业主体具有相应的意识。在邵非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制下,职业主体风险“迟钝”的主要原因是:
(1)职业主体由于具有“有限理性”,往往仅根据“有限责任”来感受风险的大小。
(2)行政监管不力且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够。邵非认为虽然现有制度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等,但是由于处罚与监管者的利益没有关联,行业内受到行政处罚的职业主体非常少,几乎只有被媒体后,违反行政责任才会受到行政处罚,造成职业主体普遍存在侥幸心理。
而且相关行政责任的条文规定也缺乏操作性,例如,德佑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估价报告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对重大损失的量却没有规定,使行政部门作出无法操作。
德佑对未来市场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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