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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区劳动仲争议裁委地址和电话,劳动仲裁咨询

更新时间:2015-10-24 20:57:20 浏览次数:1508次
区域: 上海 > 浦东 > 龙阳路地铁站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上海市
上海浦东区劳动仲争议裁委地址和电话,劳动仲裁咨询

上海浦东区劳动仲争议裁委地址:上海市浦建路1619号(近龙阳路)电话:021-6881 2333
金桥派出庭:云山路1080弄8楼,021-5075 5200
川沙派出庭:新川路484号,021-6839 7062
周浦派出庭:康沈路858号4楼,021-2097 7912

上海劳动仲裁咨询、代理服务范围:
1、提供劳动仲裁与诉讼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2、代理因工资、加班、休假、工伤、辞退、社保费和经济补偿等引起的劳动争议;
3、代理当事人出庭参与仲裁和诉讼;
4、指导当事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避免程序不合法引起的劳动争议;
5、代理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与协商;
6、为当事人设计离职方案, 指导当事人如何收集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上海劳动仲裁免费咨询热线:
江律师 139-1634-9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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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正确理解
《劳动法》第79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有些人可能认为所有的当事人都必须仲裁程序,如果在诉讼阶段发现有些当事人没有经过仲裁程序,即在诉讼阶段追加被诉单位,那么就应当对没有仲裁程序的当事人的有关实质性权利义务不予考虑不予裁判。对于这种理解,笔者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立法的精神。

  首先,法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实指劳动争议这一事实经过仲裁程序,并非要求所有的当事人都经过仲裁程序。如果要求所有的当事人都经过仲裁程序,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和愿意。设定仲裁程序前置,其目的旨在劳动争议尽量在专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以免增加人民法院的负担。仲裁程序中有不当之处,诉讼中应当予以纠正。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共同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根据此规定,有理由认为在诉讼阶段可以追加被诉单位的。

  后,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是明确规定在诉讼阶段可以追加被诉单位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以合同双方为当事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以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或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的,或实际用人单位难以确定的,以及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作出处理的管理单位不一致的,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均可列为当事人;仲裁时未列入的,诉讼中可依上述原则列为当事人。另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中虽然可以找到隐隐约约的描述,如劳动部办公厅1997年月31日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中第五条的规定等,但却未见关于此问题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为快捷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以山东省和上海市的这一明确规定作为借鉴。

  所以,为明确此问题,建议高人民法院或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出相关解释,直接予以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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