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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被告人的翻供问题

更新时间:2015-08-14 14:28:57 浏览次数:304次
区域: 上海 > 闸北 > 场中路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闸北区
关于审查被告人的翻供问题

  被告人翻供是刑事审判中常见的事,凶案被告人处于求生本能更不例外。那么应当如何审查判断翻供的可采信度?对此,高司法五家(两高三部)联合制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0]20号)第二十二条曾作出规定,《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三条已将其完全吸纳:“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上述司法解释尽管涉及审查翻供原因的说明、庭前供述的反复与否等要求,然而其核心却在“相互印证”,也即所谓“翻供印证规则”。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了解到,根据该规则,不论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是否反复、庭上翻供是否能够合理说明翻供的原因,翻供的采信与否就看其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即翻供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采信翻供;翻供与其他证据矛盾的,则不予采信。至于不予采信翻供是否采信庭前供述,同样是看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印证者予以采信,不能印证者则不予采信。这里需要明确两点:一是庭前口供与庭上翻供的采信问题,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以“印证”为标准。二是“其他证据”应当包括本文第三部分所指的其他共犯口供。

  现实中还存在庭前共犯口供互相印证、但所有共犯均在庭上翻供的情形。对此,就要看是否还有除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如果有,就要看是庭上翻供还是庭前口供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采信印证者;均不能印证的都不予采信,仅以其他证据定案。如果是仅以相互印证的共犯口供为认定犯罪事实而起诉,如此由于没有其他证据可供印证,就必须着重审查翻供的原因。各共犯能够合理说明翻供原因,对翻供予以采信;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的,则翻供不能采信。例如,庭上翻供只以庭前供述系自己捏造来辩解,则不宜采信翻供。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对此情形,要是相互印证的庭前共犯口供符合上述能够作为定案证据的条件,那么就应该以庭前共犯口供作为定案证据。

常见的是以刑讯逼供为由进行翻供。对此,实践中或者以加盖侦查机关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讯问录音录像、身体检查证明等而轻易否定翻供,或者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商情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或直接宣告无罪而间接采信翻供,较少通过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来澄清翻供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了解到,前一做法存在“枉”的较大可能,后一做法则“纵”的可能性较大。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法庭审理阶段依职权和依申请这两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方式,刑事司法应当切实地加以落实。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与否,既涉及非法证据排除,也关乎司法责任追究,应该特别注重适用刑诉法关于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而加以澄清。
信息来源于网络: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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